今天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九江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8.85万元,判令三被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的全部危险废物及其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未处理则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处置费用,判令三被告在江西省省级媒体就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赔礼道歉,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评估费。
九江市中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柯为民担任本案审判长,组成了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海鹏代表该院出庭。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被告殷强、胡水国对其构成环境侵权的事实以及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的诉求没有异议,但当庭恳请让其请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
为查明冶炼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九江市检察院依法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损害数额进行鉴定评估。经评估,冶炼厂非法拆解处置废弃铅蓄电池382.69吨,冶炼过程中向大气排放铅尘、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数额为68.3万元。冶炼废渣(含底层土壤)8.77吨及剩余废弃铅蓄电池91.86吨均属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具有危险性,后续合法处置参考单价为2940元/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武宁县新宁镇桐林村长城液化气站对面建立了一家铅蓄电池冶炼厂。三被告负责冶炼厂日常经营管理,其中殷小明负责全面管理(包括废弃蓄电池进货、还原铅售出、货款结算、雇请工人、工资结算等),殷强负责进出货物管理和工人工资结算等方面,胡水国负责后勤管理和部分进出货物管理工作。该冶炼厂无厂名,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亦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冶炼厂先后雇请多名工人拆解废弃铅蓄电池,用拆解的铅蓄电池焚烧提炼铅锭并予以出售,从中非法获取利润。
该冶炼厂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冶炼废渣不经处理露天堆放,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7月,该冶炼厂共拆解处置废弃铅蓄电池382.69吨。7月21日,武宁县环境保护局对冶炼厂进行查处,扣押了现场未处置的废弃铅蓄电池91.86吨,现场露天堆放的冶炼废渣(含底层土壤)8.77吨。
经武宁县环境保护局认定,从冶炼厂查获的废弃蓄电池均为铅蓄电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记载,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废弃铅蓄电池冶炼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废物代码为321-016-48。
为避免二次污染,武宁县环境保护局对现场未处置的废弃铅蓄电池及冶炼废渣进行了清理、包装,并先后运输至九江赛得利水晶有限公司仓库、江西益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在清理、处置上述危险废物过程中,已经发生清理、搬运、称重、运输等费用合计5525元。
法院认为,被告殷小明、殷强、胡水国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焚烧的方式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382.6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认三被告焚烧危险废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数额为68.3万元,法院参照该损害数额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避免二次污染,武宁县环境保护局对现场未处置的废弃铅蓄电池及冶炼废渣进行了清理、包装,并先后运输至九江赛得利水晶有限公司仓库、江西益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在清理、处置上述危险废物过程中,已经发生清理、搬运、称重、运输等费用合计5525元。以上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合计688525元,依法应当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冶炼废渣(含底层土壤)8.77吨及剩余废弃铅蓄电池91.86吨均属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具有危险性,后续合法处置参考单价为2940元/吨,两被告向法院申请由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黄 辉 通讯员 沈双武 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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